执业兽医师——法律法规

一、动物防疫法 32分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11分 
三、动物检疫管理 16分 
四、执业兽医及诊疗机构管理 50分 
五、动物疫病防控 42分 
六、兽药管理 60分 
七、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9分

常识性科目

理解记忆考场上发现没记住的,谨记以下原则: 
1、防疫高于一切,首先不能传染给人,其次不能造成经济损失 
2、人民群众要积极配合国家执法,国家执法不能收费,执法要有证 
3、关于防疫条件:怎么干净都不过分,只要能保证干净的,都是对的 
4、找关键字。 
5、所有证书都不得租借、转卖。 
6、与动物防疫法相关题目都与动物福利无关。

第一单元动物防疫法

一、概述

1.概念是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及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S:与动物福利无关) 
2.立法目的 
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3.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4.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 
1】政府机构 
a,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制定、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需要多部门协调完成、发布疫区封锁令 
2)兽医主管部门 \(\ce{->}\)认定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定规矩、定性质、发公告---全国通行 
定规矩:制定全国通行的方针、政策、计划、流程 
定性质:重大疫情的认定 
发公告:重大疫情公布、无规定动物疫区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除重大疫情外的动物疫情认定,受理各种申请和注册。 
3)三大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广泛的,一般性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不包括监督管理执法和治疗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重大动物疫病爆发时,采集病料

行政管理部门 关健词
省级人民政府 临时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制定并组织实施、封锁令
国务院普医主管部门 全国通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防疫工作、受理各种中请和注册   认定ren drenrer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广泛监督管理执法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重大疫情
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监测、技术

5. 动物防疫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 
6.一、二、三类疫病:具体病种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类:对人、动物危害严重,需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类: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三类: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控制和净化的 
7、名词术语 
动物                    家畜、家禽+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动物产品            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油脂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直接从动物得到的,没有经过加工的
动物疫病(传染性)   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二、动物疫病的预防

二、动物疫病的预防法律规定 
1、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据结果制定预防、控制措施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2、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制定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主要包括动物疫病的描述、诊断、监测、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与控制等内容。 
3、强制免疫计划的制定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病种和区城,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疫病流行情况增加病种和区城。 
口禽小布包 
▣ 
所有猪、牛、羊口蹄疫 
▣ 
所有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 
▣ 
受威胁边境地区所有羊小反刍兽疫 
▣ 
布鲁氏菌病和包虫病

4.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 
1)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应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3)经强制免疫的动物,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免疫档案和实施畜禽标识, 
实施可追溯管理“

三、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1.报告(下→上) 
1)义务主体      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发现动物(疑似)染疫应立即报告并隔离 
2)接受主体      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认定主体     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 
2.通报(上·下/平级) 
1)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 
2)履行国际义务的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依照条约,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贸悬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 
四、动物疫情的认定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四、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1)一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a.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 
b.发布封锁令实施封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改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控制、扑灭措施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动物实行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动物进行扑杀。对动物圈舍、排泄物、垫料污水、场地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d封锁措施封锁期间,关闭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等采取消毒措施。 
e,封锁的解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宜布。

2.其他  控制和扑灭措施 
1)公路检查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在当地的现有检查站监督检查:必要时, 
省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性的检查站 
2)人畜共患病的控制      卫生主管部门应对易感人群监测

五、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官方兽医: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2.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处理货主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六、动物诊疗
 

七、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八、动物防疫的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物资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防疫物资 
3.补偿制度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补偿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

九、法律责任

第二单元审查范围、条件、程序

 一、审查范围

兽医主管部门对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left\{ \begin{array}{l}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 \\无害化处理场所 \end{array} \right.\) 
经营(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ce{->}\)交易场所无需取得合格证,但防疫条件要符合要求

防疫条件

2)布局怎么干净都不过分 
①场区周围建围墙 
②厂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的消毒池 
养殖栋舍间距>5m或有隔离 
④生产区入口设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消毒池(垫) 
⑤生产区内分设清洁道、污染道 
⑥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 
3)设施设备 
①场区入口配置消毒设备 
②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备 
③配备有疫苗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④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和患病动物 
隔离舍

 

4)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 
▣动物饲养场必须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 
▣应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5)种畜腐场 
▣距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m 
▣距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m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措施 
▣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区

2.集贸市场一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腾讯课室 
1)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距文化教有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500m:距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m:距动物诊疗场所>200m 
▣有围墙,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的消毒池 
▣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 
2)活禽市场定期休市 
水禽与其他家禽分隔。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程序

1.申请兴办饲养场、屠宰加工场,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向所在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 
2.审查 
饲养场、屠宰加工场、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县级兽医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的发《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每年1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报告上年防疫条件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变场址/经营范围 重办《证》
变布局、设备、制度,可能防疫条件变化 提前30d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变单位名称/负责人 变后15d内申请变《证》
停业 停后30d内将《证》交回注销

第三单元动物检疫管理


 

    离开产地前 到达目的地后
运输 动物产品和供屠宰、饲养的动物 提前3d 跨省引进饲养的非乳用、种用到后,24h内向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乳用、种用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 a.跨省,货主应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审批,10个工作日内决定,货主凭《审批表》b.离开产地前15d申报检疫 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到输入地后,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隔离:大中型动物45天,小型动物30天  
展览、演出、比赛的 提前15d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产品 除向输出地申报外,还应提前3d向输入地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大中45,小30  
屠宰   提前6h;急宰的,可随时  
捕获野生   捕获后3d内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出售水苗种的,应当提前20天申报检疫。

  
检疫工作的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动物检疫监督管理

1、管理主体 
▣农业部主管全国 
▣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2、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条件 
1)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 
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 
2)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以及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 
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a.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b.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供体动物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c.临床检查健康: 
d.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e.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f.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3.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屠宰、经营、运输及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有《证明》和检疫标志 
▣托运人应提供《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应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运载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清洗、消毒,对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无害化处理 
▣检疫合格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目的地,途中发生疫情的应报 

4.屠宰检疫 
(1)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屠宰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出场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证明》 
(2)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3)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 
察。 
(4)官方兽医应当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 
测。

第四单元 执业兽医及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节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一、概述

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行政管理 
▣农业部主管全国,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二、执兽考试 
1.考试制度执兽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命题、考试 
2.考试条件具有兽医、备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 
3.考试内容:兽医综合知识+临诊技能 
4.证书的取得 
▣考试证书由省兽医主管部门颁发 
▣审核执兽管理办法施行前,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的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动物诊疗,并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经省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批准后发证

三、注册和备案 
1.程序 
1)申请和备案 
取得执兽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应申请注册 
取得助理兽医师证书,从事诊疗辅助的,应备案 
注册机关: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市)。

2)申请和备案材料 
①注册申请表/备案表 
②执兽证书及复印件 
③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复印件。如果申请人是法人还要提供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3)审核 
注册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兽医师和助理执业证书应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机构名称 
3.不予发放执业证书的规定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完全性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吊销执业证书助理证书不满两年 
▣患有不得从事动物诊疗的人畜共患匙 
4.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重办注册/备案手续

四、执业活动管理 
1.执业场所 
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以上诊疗机构执业,但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动物饲养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企业、动物园取得执业证书和助理证书的,可凭聘用合同申请注册/备案,但不得对外执业 
2.执业权限 
1)执业兽医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处方、填写诊衡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2)助理在执业兽医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3)执业兽医师应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

4)疫情报告 
发现(疑似)患有应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治疗 
5)执业兽医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执业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处方笺使用规范 
1、兽医处方限于当次诊疗结果用药,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兽医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除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外,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师不得限制动物主人持处方到兽药经营企业购药。 
3、处方笺内容: 
(1)前记(与动物有关的基本信息):对个体动物进行诊疗的,至少包括动物主人姓名或者动物饲养单位名称、档案号、开具日期和动物的种类、性别、体重、年(日)龄。对群体动物进行诊疗的,至少包括饲养单位名称、档案号、开具日期和动物的种类、数量、年(日)龄。 
(2)正文(诊断和治疗):包括初步诊断情况和R即。R即应当分列兽药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对于食品动物还应当注明休药期。 
(3)后记:至少包括执业兽医师签名或盖章和注册号、发药人签名或盖章。

动物诊疗的定义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术等经营性活动(体外受精除外) 
二、诊疗许可 
1.设立诊疗机构的条件 
1)一般条件 
①有固定场所,且面积符合省兽医主管部门规定 
②距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厂、动物交易场所>200m 
③有独立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楼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④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 
⑤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 
⑥有1名以上取得执兽资格证的人 
⑦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2)从事颅腔、胸腔、腹腔手术3腔手术 
①手术台、X光机或B超等 
②有3名以上取得执兽资格证的 
2.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程序 
向发证机关(县/市辖区兽医主管部门):    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名称 :   不具备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能称“动物医院” 
审核 :   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实地考查 
3.动物诊疗许可证应载明机构名称、诊疗范围、地点、法人 
4.工商登记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5.设分支机构的,应另办证连锁 
6.变更动物诊疗许可证 
变名称/法人,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变地点、诊疗范围,应办,申请换证,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法律责任 
依法可回收、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形包括: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且警告后逾期不改的: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

执业兽医违反执业行为: 
.a.违反操作技术规范,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b.使用不合规定的兽药和普医器械的: 
C.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第五单元 动物疫病防控法律制度

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一、概述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指导方针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 
群防群控、果断处置24字 
▣工作原则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16字 
2.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监测、调查、控制、扑灭 
3.通报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产品的检验检疫,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四、应急处理 
1.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 
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 
2.分级管理特别重大(I)、重大(Ⅱ)、较大(Ⅲ)、一般(V) 
3.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指挥系统、预案和封锁 
4.应急处理措施 
1)疫点 
▣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 
▣对病死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无害化处理 
▣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严格消毒 
2)疫区 
▣周围设警示标志,出入口设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人、车消毒 
▣扑杀并销毁(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动物圈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监测易感动物,并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扑杀 
▣关闭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和动物产品运出 
▣对动物圈舍、排泄物、垫料、污水、场地消毒/无害化处理 
3) 
受威胁区 
▣监测易感动物,根据需要紧急免疫接种

6.应急处理工作终止 
1)终止条件 
①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 
②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病例 
2)程序 
符合条件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 
 

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非洲马瘟、疯牛病 
2.我因已消灭的动物疫病:牛瘟、牛肺疫(二牛) 
3.暴发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发病率>>常年

三、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四、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 
第四节《人畜共患病名录》 
26种: 
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 
棘球蚴病(包虫病)、日本血吸虫病、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带缘 
虫)、肝片吸虫病、丝虫病(淋巴管炎)、利什曼病(利什曼原虫病,黑 
热病,在巨噬细胞中繁殖)7个 
类鼻疽、马鼻疽、放线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猪Ⅱ型链球菌病、猪乙型脑 
炎、野兔热、Q热 
大肠杆菌病(0157:H7)、沙门氏菌病、李氏杆菌病、禽结核病、牛结核 
病 
 

无害化处理规范

  第六单元兽药管理

一、兽药管理条例

一、兽药经营-兽药经营许可证 
1.条件及审批程序 
1)条件: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 
①兽药技术人员②营业场所、设备、仓库③质量管理机构/人员 
2)审批程序 
▣经营兽药的企业,可向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口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县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2.兽药经营许可证 
1)内容及期限应载明经营范围、地点、有效期和法人姓名、住址有效期为5年,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2)证的收回停止经营>6个月或关闭的,应将证交回原发证机关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二年以上,或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证 
3)证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1.变更经营场所面积及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及相关设备的,变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2.变企业名称、法人,办理工商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3.经营地点必须与《许可证》中载明的一致,变更经营范围、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证》。《证》应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4.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放《许可证》的机关备案

三、兽药使用 
1.兽药使用单位应建立用药记录 
2.有休药期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向购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屠宰者应确保用药期、休药期内不食用 
3.药物饲料添加剂 
▣可在饲料中添加的,应由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

4.兽药残留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制订并组织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计划的实施 
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兽药残留量的检测结果由国务院/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布 
3)对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结果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上级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指定检验机构复检 
5.特殊药品 
兽用麻醉、精神、毒性、放射性

四、兽药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主体 
1)执法机构县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检验机构 
国务院和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  兽药检验机构承担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 
2.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4.假兽药的判定标准 
1)假兽药(假:虚伪的:不真实的:伪造的:人造的) 
▣口以非兽药冒充兽药,以他种冒充此种 
人药兽用 
▣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标准不符止痢散中添加乙酰甲喹 
2)按假兽药处理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玉米赤霉醇(牛羊增肉灵剂) 
▣依照规定应经审查批准而未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未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变质的,被污染的 
▣标明的适应症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清宁菊注射液不具有治疗猪链球菌功能

五、兽药不良反应报告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法律责任 
1、吊销许可证的情形 
1)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证,但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无证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3、警告并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证

第二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陈列与储存 
1.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严储存、保清洁、易查找、防误用、可追溯) 
▣按照品种、类别、用途及温度、湿度等分类、分区或专库存放 
▣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内用与外用分开,处方药与非分开:易串味、危险药与其他分库 
▣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 
▣同一企业,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标识:不合格一红色:待验和退货一黄色:合格一绿色 
3.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做好记录

销售与运输 
1.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 
不得出库销售的: 
▣标识模糊不清/脱落的 
▣外包装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过期的 
2.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3.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注明产地 
4.拆零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5.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特殊兽药品种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还应当遵守国家其 
他有关规定

兽用处方药经营制度 
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 
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区/分柜摆放 
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应查验兽医处方笺,单独建立处方药销售记录,保存>2年 
兽医处方权制度 
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以下情形无需凭兽医处方笺买卖处方药:除了向个人销售以外 
1)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2)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3)向聘有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一、分发制度 
1.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为材料采用分子生物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改变动物生产性能的兽药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告非国家强制免疫 
2.国家强制免疫用 
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实行政府采购,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并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二、经营制度 
1.国家强制免疫用 
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养殖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否则取消生产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但必须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 
2具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 
3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养殖场必须建立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六节特殊兽药的使用
 

1.兽药安钠咖: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精神药品 
1)各省畜牧(农牧、农业)厅(局)负责本辖区的监督管理确定省级总经销单位和基层定点经销单位、定点使用单位核发兽用安钠咖注射液经销、使用卡 
2)省级总经销单位凭经销、使用卡负责定点经销单位的产品供应,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严禁跨省、跨区域供应。各定点经销单位需凭经销、使用卡向本辖区兽医医疗单位供应产品,凭当年销售记录于9月底前向省畜牧厅(局)申报下年度需求计划 
3)仅限量供应乡以上畜牧兽医站(个体医疗站除外)、家畜饲养场兽医室及农业科研教学单位所属的兽医院,各医疗单位仅允许 
诊医疗时使用。经销单位在经销该产品时不得搭配其他产品得零售/转售,严禁供人使用

2.兽药复方氯胺酮注射液一类精神药品 
1)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指定专人对定点生产企业实施监管 
2配制制剂当天派员对投料实施监控 
3.定期核查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及销售记录、台账 
4.发现问题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将问题上报农业部 
5.确定一家省级经销单位,分别报农业部、中亚公司备案 
一、定点供应生产 
(一)原料药供应 
江苏恒瑞医药有限公司承担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工作,严格按计划向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定点兽药生产企业供应原料药,保证计划落实。

二、兽药停药期规定 
1.盐酸赛拉嗪注射液 
牛、羊14天,鹿15天 
2.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  鸡5天,火鸡14天,产蛋期禁用 
3.磺胺嘧啶片  牛28天禽病10天 
4.吡喹酮片  28天,弃奶期7天 
5.四环素片  牛12d、猪10d、鸡4d,产蛋期、产奶期禁用 
6.氟苯尼考鱼375度日 
三、不需要制订停药期的 
水杨酸软膏、对乙酰氨基酚片、叶酸片、呋塞米片、碳酸氢钠 
片、碳酸氢钠注射液、鱼石脂软膏、复合VB注射液、复方氯化 
钠注射液、氯化钾注射液、葡萄糖酸钙注射液

四、食品动物禁用的 
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B-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 
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 
3.氯霉素:骨髓抑制 
4.硝基呋喃类:呋喃它酮、呋喃唑酮 
6.各种汞制剂

五、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 
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酸多巴胺 
2.性激素: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促卵泡生长激素 
3.蛋白同化激素: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 
4.精神药品:盐酸异丙嗪,(盐酸)氯丙嗪、安定(地西泮)、 
奥沙西泮,苯巴比妥、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利血平 
5.各种抗生素滤渣: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第七单元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

第一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一、 
四类,第一类、第二类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1.第一类:能够引起人/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及我国尚未发现/已经宣布消灭的 
2.第二类:能引起人/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3.第三类:能引起人/动物疾病,但一般对人、动物或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 
4.第四类:通常不引起人或动物疾病的。包括兽用生物制品、疫苗生产用的各种弱毒病原微生物

一类和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名录 
(1)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 
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 
(2)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二、实验室设立 
1.根据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设立条件 
1)新建、改建、扩建一级、二级,应向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报省兽医主管部门 
2)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 
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级、四级需国家认可,取得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

 

第二节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内包装 
运输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的:不/被污染、防破碎、防水、 
标注。 
▣必须是不透水、防泄漏的主容器,保证完全密封 
▣必须是结实、不透水和防泄漏的辅助包装 
▣必须在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吸附材料。吸附材料必须充足,能够吸收所有的内装物。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装 
▣主容器表面贴上标签,标明菌(毒)种类别、编号、名称、数量 
▣相关文件,如菌(毒)种或样本数量表格、危险性声明、菌(毒种或样本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信息应放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包装的外面